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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财保6号

李国栋与吴额尔敦巴特尔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栋,吴额尔敦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6号申请人李国栋,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吴额尔敦巴特尔,男,5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申请人李国栋因与被申请人吴额尔敦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额尔敦巴特尔的住房公积金,保全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额尔敦巴特尔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支取。

二、依法对申请人李国栋提供的担保财产李国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G****3号马自达轿车,予以查封。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自行管理。申请人李国栋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吴额尔敦巴特尔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秀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