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执字第307号

杜欢与史吉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欢,史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杜欢,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312。委托代理人刘治铭,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吉广,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0。关于杜欢申请执行史吉广房地产交易协议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肇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史吉广应在该裁决生效后七日内到肇庆市房管部门办理位于肇庆市康乐北路XX街X号XX号及车房(房地产权证号:02××63)的权属转移登记至杜欢名下的手续,并向杜欢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共27790元,支付仲裁费8403元。根据杜欢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其财产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指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2014)肇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

二、本院的(2015)肇中法执字第307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裁定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庆光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龙建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晋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