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36-1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辉。申请执行人徐珍贵。被执行人陈成。被执行人王瑶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成、王瑶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7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