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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36-1号

吴光辉、徐珍贵与陈成、王瑶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光辉,徐珍贵,陈成,王瑶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36-1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辉。申请执行人徐珍贵。被执行人陈成。被执行人王瑶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成、王瑶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7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