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法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衡阳支公司、祁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祁东营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肖学明,男,住常宁市柏坊镇新建材荔塘组*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祁东营销部,住所地祁东县。法定代表人周荣。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祁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智

审判员 李华林

审判员 郭小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