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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2226号

张海林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林,张军,周创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张海林。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

原告张海林诉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对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兴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