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张海林。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
原告张海林诉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对被告张军、第三人周创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兴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