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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1号

李书水、邵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书水,邵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被告):李书水,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

申请人(原告):邵静,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再审申请人李书水与被申请人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传票,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早上8: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书水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