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被告):李书水,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
申请人(原告):邵静,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再审申请人李书水与被申请人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传票,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早上8: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书水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