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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1号

刁相枝与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刁相枝,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1号原告刁相枝,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组织机构代码16433546-4。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相枝诉被告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9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曹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