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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5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5号原告赵某甲,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乙,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