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5号原告赵某甲,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乙,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