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328-1号

李模富、刘柱元、王艳、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彭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模富,刘柱元,王艳,李某甲,李某乙,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彭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模富,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刘柱元,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1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201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法定代理人王艳,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李端镇新庄村2组16号。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许吉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文强,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不得变更工商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质运输有限公司价值720000元的财产。不得对公司或财产设置他项权。允许其正常经营。

二、以上第一项,如被执行人需变更工商登记或处理公司资产或设置他项权,应向本院报告,经本院审查,不影响本案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本院允许,方可变更工商登记或处理公司资产或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