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7037号

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立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03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立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12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立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立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立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立波(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1×××74的存款人民币6169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