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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1065号

王淑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卿,莱阳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0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卿。

被执行人:莱阳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民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执字第10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