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4号申请人李纪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申请人马振玲,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鲁RJ01**号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12月26日16时10分许,马路路驾驶鲁RJ01**号轿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东向西协商左转弯时,与驾驶鲁R81E**号两轮摩托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纪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纪生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271号认定,马路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纪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李纪生与被申请人马振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马振玲提供2万元现金反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马振玲所有的鲁RJ01**号轿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振玲所有的鲁RJ01**号轿车于东明县车管所。查封张春明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号房产二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设定转让、转移、买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秋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