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56号
原告:XX求,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章泽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899798-4
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投资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求与被告章泽达、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求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理过程中,XX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XX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