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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861号

冯兆云与许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兆云,许福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冯兆云,干部。被告许福远(蒙山县帝豪家私城业主),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兆云与被告许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兆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冯兆云负担。

审判员  覃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朝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