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张XX,。被告赵XX,42岁。被告刘XX,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瑜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