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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99号

张XX诉赵XX、刘XX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XX,赵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张XX,。被告赵XX,42岁。被告刘XX,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瑜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