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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986号

李家爱与秦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家爱,秦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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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986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爱。被执行人秦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钊向申请执行人李家爱支付借款本金414566元;借款利息17069.08元(以本金4145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7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84.31元(以本金414566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1月7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88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177元,合计444383.39元。但被执行人秦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钊的银行存��444383.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