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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财保字第4-1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黄登、黄笑波、湖南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黄登,黄笑波,湖南大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财保字第4-1号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75号。负责人陈萍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君,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登,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黄笑波,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湖南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开发区南二线以南。法定代表人陈小溪,董事长。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黄登、黄笑波、湖南大唐机械有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于2016年1月7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藏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黄登、黄笑波、湖南大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

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海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