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47号原告曾文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蔡凯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琮,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喻东,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远洋新干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燎、蔡凯玲诉被告喻东、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远洋新干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燎、蔡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德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