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赵体雷。申请执行人高金艳。申请执行人赵海峰。被执行人曾现同。被执行人刘全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现同、刘全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现同、刘全凤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现同、刘全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全凤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2589号1号楼101(配房:2号楼101)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全凤所有的(共有权)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2589号1号楼101(配房:2号楼101)的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主父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