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397-2号申请执行人黄飚,职工。被执行人冯巧克,教师。被执行人樊秋萍,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飚与被执行人冯巧克、樊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582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