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漯河市朝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永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朝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朝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朝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漯河市朝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于胜华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二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