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耿飞。原告李秀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俊儒。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飞、李秀兰诉被告潘俊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飞、李秀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飞、李秀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飞、李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飞、李秀兰负担。
审判员 王琍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