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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刑执字第3609号

马武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马武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3609号罪犯马武坤,男,1983年1月1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武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武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利波

审判员  安红云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