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121号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1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