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81号原告王玉华。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卞梅建。被告靳贻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