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26610-7。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75号汕头大厦B座17层1701号。
负责人:孙梅云,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策,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来福,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如春,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胡纯蛟,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宋如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7元,退回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人民币1533.50元,其余人民币1533.50元,由原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梅仙
人民陪审员 温双云
人民陪审员 肖植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