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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62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高升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高升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62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林波,行长。

被执行人:高升财,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3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3号,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升财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2号6栋2单元101房(产权证号:C6××96);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1月日起至2019年1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