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蛟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蛟河市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127,524.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6日起自实际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68,948.00元,申请执行费16,600.00元。但蛟河市内外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蛟河市内外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忠(身份证号码:3505211986012480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鲍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