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广场北路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
委托代理人:黄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上诉人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兰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