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姚刑初字第83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69年7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姚安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92年8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居民,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1996年6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学生,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女,1942年4月17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人李培忠,男,1958年11月11日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姚安县。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撤诉确系其本人自愿,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洪安
审 判 员 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