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52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凤军,男,汉族,38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绵永,男,汉族,42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童横荣,男,汉族,成年。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横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童横荣已交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媛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