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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844号

郭惠想与王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惠想,王诚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844号原告郭惠想,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诚山,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郭惠想诉被告王诚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