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844号原告郭惠想,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诚山,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郭惠想诉被告王诚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李军 搜索“”
郭惠想与王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844号原告郭惠想,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诚山,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郭惠想诉被告王诚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