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1号原告杭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娄军峰(实习),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