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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41号

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杭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1号原告杭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娄军峰(实习),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