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号原告杨天英,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军,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告童志会,44岁,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英与被告李勇军、童志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未收集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英撤回对被告李勇军、童志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杨天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贵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