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1号申请人朱润年,男,住涞源县。申请人朱兰馨,女,住北京市。申请人朱某某,男,住涞源县。法定代理人朱润年(系朱某某之父),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田腾飞,男,住河北省涞源县。被申请人曹欢欢,女,住河北省涞源县。
申请人朱润年、朱兰馨、朱某某与被申请人田腾飞、曹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曹欢欢名下、田腾飞驾驶的江淮牌冀FX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曹欢欢名下、田腾飞驾驶的江淮牌冀F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
二、查封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小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