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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字第1号

任XX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XX,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任XX,女,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任XX诉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XX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