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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2340号

胡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40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职工。

被告:郭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