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40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职工。
被告:郭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公众号“”
胡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40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职工。
被告:郭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