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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510号

孟祥龙与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祥龙,王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510号原告孟祥龙,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王连春,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龙诉被告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孟祥龙负担。

审判员  周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