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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58号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艳方,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鞠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