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艳方,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鞠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