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83号

深圳市恒利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利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83号原告深圳市恒利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49号(源兴居)3楼C35-36。法定代表人洪典瀛。委托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841007。委托代理人时贝利,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839。被告深圳市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裙楼I、III区98081室。法定代表人刘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利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3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利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