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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90号

曲春霖与赵忠帅、郑俊吉、岳宇航、闫灵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曲春霖,赵忠帅,郑俊吉,岳宇航,闫灵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曲春霖,现住白城市。法定代理人张影(系曲春霖母亲)。被告赵忠帅,现住白城市。法定代理人李萍(系赵忠帅母亲)。被告郑俊吉,汉族2002年7月23日生,现住白城市。法定代理人乔玉丽(系郑俊吉母亲)。被告岳宇航,现住白城市。法定代理人王丽(系岳宇航母亲)。被告闫灵峰,现住白城市。法定代理人闫东(系闫灵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春霖诉被告赵忠帅、郑俊吉、岳宇航、闫灵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春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