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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198号

龙清云、莫海俊、石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龙清云,莫海俊,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清云,曾用名刘清云,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海俊,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清云、莫海俊、石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奇、邢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清云、莫海俊、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龙清云、莫海俊、石某多次贩卖冰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龙清云、莫海俊向安钱俊贩卖冰毒的事实1、2015年1月的一天,安钱俊打电话给龙清云要购买100元冰毒,龙清云将0.18克冰毒送到安钱俊家中并与其一起吸食。2、2015年2月21日,安钱俊打电话给龙清云要购买100元冰毒,龙清云将0.18克冰毒送到安钱俊家中并与其一起吸食。3、2015年3月2日,安钱俊打电话给龙清云要购买100元冰毒,龙清云安排莫海俊将0.18克冰毒送到安钱俊家中。4、2015年3月5日,安钱俊打电话给龙清云要购买100元冰毒,龙清云与莫海俊一同将0.18克冰毒送到安钱俊家中并与其一起吸食。随后几人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二人携带的冰毒16.94克。

二、龙清云、莫海俊向石某贩卖冰毒的事实1、2014年12月的一天,石某联系龙清云要购买200元冰毒,龙清云叫莫海俊将0.4克冰毒送到石某烟厂宿舍4楼的出租房,石某给了莫海俊200元现金,莫海俊回去后将现金转交给龙清云。2、2014年12月的一天,石某要莫海俊送200元冰毒到其家中,莫海俊将此事告诉龙清云之后便将0.4克冰毒送到石某家中。3、2015年2月21日,石某打莫海俊电话要购买200元冰毒,莫海俊叫石某在栗湾停车场附近交易,见面后莫海俊以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石某。4、2015年2月一天,莫海俊先后两次向石某贩卖冰毒,两人以每次0.4克200元的价格在栗湾停车场交易。

三、龙清云、石某向莫海俊贩卖冰毒的事实1、2014年11月的一天,莫海俊打石某电话要购买200元冰毒,石某在万紫千红后门将0.3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莫海俊。2、2014年12月,石某先后两次向莫海俊贩卖冰毒,两人每次以0.37克200元的价格在万紫千红后门交易。3、2014年12月,石某先后两次向莫海俊贩卖冰毒,两人每次以0.37克200元的价格在石某家中交易。4、2014年12月的一天,莫海俊打石某电话要购买200元冰毒,石某其烟厂宿舍的出租屋内将0.3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莫海俊,两人在其家中将冰毒吸食完。5、2014年12月的一天,莫海俊打石某电话要购买200元冰毒,石某在老人民医院附近将0.3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莫海俊。另查明,被告人龙清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龙清云在该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被告人莫海俊在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立功表现、扣押物品、物件清单、情况说明、尿检报告、扣押决定书等;证人田某、田某甲、田乙的证言;被告人龙清云、莫海俊、石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州公物鉴(理化)字(2015)58号、凤公(沱)鉴通字(2015)0073号;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清云、莫海俊、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分别贩卖冰毒22.07克、19.3克、2.59克,该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龙清云与莫海俊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清云负责提供毒品及联系买家,莫海俊负责送货及联系买家,两人均积极实施贩卖冰毒的行为,均为主犯。龙清云与石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清云负责提供毒品及联系买家,石某负责送货及联系买家,两人均积极实施贩卖冰毒的行为,均为主犯。龙清云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本案犯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莫海俊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清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被告人莫海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龙万生

审 判 员  吴正先

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一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