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民初字第1725号

雷斌朝与王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斌朝,王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雷斌朝。

被告:王寅。

原告雷斌朝与被告王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雷斌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雷斌朝起诉称:经原告老乡冯勇介绍,我给被告王寅在富阳市高桥和山庄做大理石工程,还欠我工资10900元未付。被告王寅出具了欠条1张。现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寅支付工资10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雷斌朝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告王寅出具的欠条1张,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王寅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雷斌朝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4年4月24日,被告王寅欠原告雷斌朝工资109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任务后,被告王寅即负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王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雷斌朝工资1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王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琴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