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7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远征与被执行人尤连强、徐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尤连强372801196403036431、徐宝花37280119631106642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