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财保1号申请人白银市浩宇物资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白银区货运市场院内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学贤,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侵出及药剂库土建工程”项目部。住址白银公司铅锌厂侵出车间工地。负责人田振全,系该项目经理。被申请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冶炼技术提升项目“精矿库及配料工序钢结构及土建工程”项目部。住址白银公司铅锌厂侵出精矿库车间工地。负责人王明磊,系该项目经理。被申请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威市凉州区海臧路建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高禧,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成龙,男,汉族,住址白银区公园路300号2-11。申请人白银市浩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侵出及药剂库土建工程”项目部、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冶炼技术提升项目“精矿库及配料工序钢结构及土建工程”项目部、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成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申请人名下482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保全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侵出及药剂库土建工程”项目部、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冶炼技术提升项目“精矿库及配料工序钢结构及土建工程”项目部、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成龙四被申请人的48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秉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建业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