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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212号

李军与刘世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军,刘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吕青,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芳。委托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