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吕青,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芳。委托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