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号申请人任尚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靳宗勇,男。
申请人任尚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N×××××号小型轿车,任尚俊自愿向本院交纳现金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靳宗勇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
二、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任尚俊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