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天舒,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海芝,女,生于1978年10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