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91-1号申请人李安民,男。被申请人苏占辉,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安民申请对苏占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91-1号申请人李安民,男。被申请人苏占辉,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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