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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391-1号

李安民申请对苏占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民,苏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91-1号申请人李安民,男。被申请人苏占辉,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