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06419号原告马福祥。
被告李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祥诉被告李疆、温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李疆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民悦A区E4地块19号楼33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疆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民悦A区E4地块19号楼33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转让、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之日起计算;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 建 庭
审判员 乌吉斯楞
审判员 赵 玉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燕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